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10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李裕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麗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金額新台幣375,763元(信用貸款)其帳務明細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