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附民上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上字第五五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代表人丙○○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一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本件原審判決以原告乙○○自訴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侵占等案件,業已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原審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五○二號),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自訴人提起上訴,本院就刑事部分仍維持第一審不受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二五號),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認無理由,應予駁回。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照男
法官陳炳彰法官王詠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