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3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靜萓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靜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賴靜萓原經法務部於105年3月25日核准假釋,並經貴院於105年3月31日以105年度聲字第151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渠另於假釋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假釋期間經貴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經定應執行刑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5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12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品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