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8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8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8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毓馨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月釵 (即 林冠良 之繼承人)
林映谷 (即林冠良之繼承人) 林映辰 (即林冠良之繼承人) 林映儒 (即林冠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林冠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伍仟零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肆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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