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登財具保人李金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關於「保證金新臺幣壹貳萬元」,應更正為「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新臺幣壹貳萬元」之記載,顯係誤寫(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第三段已敘明係保證新臺幣2萬元),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上開說明,本院自應更正為「新臺幣貳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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