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47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玉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余訓格被告 鄭智元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裁判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3年7月14日」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裁判日期欄有關「中華民國3年
7月14日」之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自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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