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3年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褔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號抗告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伍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對於裁定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3年度聲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抗告人誤為異議,視為已提起抗告),揆諸前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抗告人迄未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信慶
法官石有為法官林欣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劉芷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