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37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以上原告與被告 李青蓉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17,7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不足新臺幣4,6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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