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8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祐祺
戴明增上一人選任辯護人張右人律師被告 詹健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陳文俊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8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祐祺
戴明增上一人選任辯護人張右人律師被告 詹健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