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85號原告 陳鉦元 被告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開宏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董惠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