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98號原告 張進君 被告 詹政哲 訴訟代理人 呂仲祐 律師複代理人 葉進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 詹振哲 」記載,應更正為「詹政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吳欣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