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19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9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祥光
訴訟代理人  楊衡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翠園雅築大樓管理委員會
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1月13日所為第
一審民事小額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8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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