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0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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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0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108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2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八五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傳真機、錄音機、計算機各壹臺、錄音帶壹捲、簽單拾叁張、紅包袋伍只、倍數換算表叁張、六合手冊貳本及六合彩開日期對照表壹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前、後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映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鄭吉裕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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