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534號
聲請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相對人欣昌家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
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壹仟玖佰參拾壹元,以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三二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書記官林秀妙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3,210元合計21,9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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