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52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張筱琪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