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66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 潘秀君 」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乙○○(原名潘秀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書記官彭聰敏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