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乙○○被告甲0000000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陳慧萍法官吳佳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書記官潘文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