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度連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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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連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連聲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身分證統一編號欄內關於「Z000000000號」,均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身分證統一編號欄內,誤植成「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有甲○○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刑事庭
法官吳振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林仁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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