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89年度台覆字第253號刑事決定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89年台覆字第253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八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二五三號
聲請覆議人甲○○右聲請覆議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決定(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九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原決定應予維持。
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覆議人前因叛亂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三十九年三月八日起至四十九年三月七日止,但聲請覆議人遲至五十年六月三十日始獲釋放,共受違法監禁而喪失人身自由達四百八十日,爰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之規定,聲請賠償新台幣(下同)二百四十萬元(聲請覆議人僅就原決定認其請求無理由部分不服)。
經查聲請覆議人因叛亂案件,經前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確定,於四十九年三月七日刑期執行完畢時,因思想考核仍未改正,奉國防部鏡榮字第二○○號令核示依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第二條規定將之於刑滿時令入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至五十年六月二十九日釋放,有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八十九年六月九日志厚字第一七九九號函及其附件前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四十九年三月十九日感治字第二○○號函、前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五十年四月二十六日倡信字第四六五號函影本在卷可稽,聲請覆議人於其叛亂案件經執行有期徒刑期滿後,既依當時有效之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接續執行感訓,其情形即與違法覊押有間,尚不得請求國家賠償。原決定駁回聲請覆議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聲請覆議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非有理由。爰為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林明德
委員 莊來成 委員 朱錦娟 委員 呂潮澤 委員 劉福聲 委員 許澍林 委員 賴忠星 委員 陳世淙 委員 李慧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