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99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葉秀敏 發支付命令,
惟葉秀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979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