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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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一及毒品)│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5.4.18│95.1.3-95.4.18│95.3.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5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9037號│第367號│第36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5年中簡字第1233號│95年上訴第2148號│95年上訴第2148號││實││││││審├──────┼──────────┼──────────┼──────────┤││判決日期│95.5.18│95.10.04│95.10.04│├─┼──────┼──────────┼──────────┼──────────┤││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95年度中簡字第1233號│95年度上訴字第2148號│95年度上訴字第2148號││││││││├──────┼──────────┼──────────┼──────────┤││判決確定日期│95.06.05│95.10.27│95.10.04│├─┴──────┼──────────┼──────────┼──────────┤││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備註│5437號(已執畢)│11250號│11250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4.12下旬-95.2.1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1665號│││├─┬──────┼──────────┼──────────┼──────────┤││法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5上易1368號││││實││││││審├──────┼──────────┼──────────┼──────────┤││判決日期│95.12.12│││├─┼──────┼──────────┼──────────┼──────────┤││法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95年度上易字第1368號││││││││││├──────┼──────────┼──────────┼──────────┤││判決確定日期│95.12.12│││├─┴──────┼──────────┼──────────┼──────────┤││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備註│10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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