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五八號
原告甲○○
送達代收處右原告與被告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叁拾肆萬陸仟貳佰伍拾元折合銀元貳佰柒拾捌萬貳仟零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柒仟捌佰貳拾壹元,折合新臺幣捌萬叁仟肆佰陸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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