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四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佳蓁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藥丸一顆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所示。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之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范仁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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