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8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8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六五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處罰金新臺台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淑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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