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3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3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323號聲請人 鄧星昊 代理人 周正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劉庭君┌────────────────────────┐│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32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和泰汽車股份│86NX0000000-0│1│50│││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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