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243號
原   告 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民
上列原告因與 魏麗嫥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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