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73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384號
原 告  楊連生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翎芳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壹萬元,應
繳裁判費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貳仟肆佰柒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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