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17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劉莉卉
被 告 陳定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八日上午九時三
十三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本件應公示送達,請速登國內版報紙。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