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665號
原 告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尤馨慧
被代位人 賴彥宇
被 告 賴彥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