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5號
原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品齊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核發109年度
司促字第26136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09年11月23日送達被告
,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
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
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