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4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何愛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4,60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4,58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0,21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