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9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4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何愛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4,60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4,58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0,21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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