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7號
原   告  張世煌
被   告  王雅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雅慧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65,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0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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