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小字第861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小字第861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祐吉

被告 龍沁琳龍玉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在民國109年12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1,910元,以及其中39,415元

從民國108年12月10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15計算的

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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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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