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45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夏禮學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伍仟伍佰伍
拾壹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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