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游雯琪
蔡譽彬
涂雲傑
被 告 陳冠融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小字第399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下午2時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
年6月1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彭志崴
書 記 官 陳威志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肆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零貳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威志
法官彭志崴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陳威志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
合計1,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