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980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
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丁○○○於民國91年2月19日、93年4月1日與聲請人
訂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提供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920,000元、560,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各自91年2月19日起至121年2月18日止、93年4月1日起至123年3月3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登記在案。丁○○○嗣於95年11月8日將該等不動產贈與相對人,並於同年月22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
㈡丁○○○於91年1月25日、93年3月30日、95年12月15日向聲
請人借款,金額各為1,600,000元、600,000元、680,000元,借款期間均為20年,又均約定機動計息;且約定逾期還款者,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另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債務全部到期。
㈢詎丁○○○並未依約還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結欠如附表二所示本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等件為證。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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