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鍾宇航 代理人 洪惠平 律師(法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志微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8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目前居住地址?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期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六、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補助,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為存摺明細影本,請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迄今」(即109年11月迄今)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每月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並提出111年4至10月之薪資明細表及在職證明書。如為臨時工,請增加說明每日薪資、每月工作日數為何?
九、承上,如目前無業,請說明聲請人如何負擔每月必要支出?請勿僅以撙節開支為由,應具體說明資金來源。
十、聲請人前提出臺北榮民總醫院臺大醫院竹東分院之診斷證明書均為109年開立,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持續接受治療?並提出111年之診斷證明書到院;另說明聲請人是因何疾病領有重大傷病卡?
十一、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十二、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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