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234號原告 藍啟綸 被告 周俊杰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桃園○○○○○○○○○,現在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中)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簡字第7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吳軍良法官林岷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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