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4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鈺萱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志微附件:
一、請補繳裁判費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用2,15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
五、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六、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退休金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父母親名下有財產,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父母親扶養費用數額?共同扶養人分擔比例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等)、父母親之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109年11月迄今)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並提出111年4至10月份之薪資明細表及在職證明書。
九、聲請人為81年次,請說明為何未尋求正職?每月收入低於基本工資之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十一、請說明與債權銀行協商成立後,聲請人有無依約繳納?何時未再按期繳納?履行有困難之事由?並提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證明文件」。
十二、請陳報繫屬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十三、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