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建上易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上易字第23號上訴人頂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廷鑒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 律師被上訴人交通○○○區○道○○○路局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康志福 訴訟代理人 陳誌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康志福為被上訴人交通○○○區○道○○○路局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由 許鉦漳 變更為康志福,並由康志福於102年10月15日依法檢附交通部民國(下同)102年7月11日交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所請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林鳳珠法官周玫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