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6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8,2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書記官黃惠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