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498號原告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錦標 送達代收人 官嘉成 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道路交通事故聲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原告於調解程序所繳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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