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846號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五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
書記官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