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認可大陸地區民事裁判事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5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5號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確定裁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件所示之大陸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合浦縣人民法院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二○○五)合民初字第二十二號民事確定判決書(一、准予原告甲○○與被告乙○○離婚。二、本案受理費人民幣五十元,其他訴訟費人民幣一千元,公告費人民幣三百元,合計人民幣一千三百五十元,由原告甲○○負擔。)及證明書,准予認可。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主文所示之大陸地區判決書及證明書經驗證屬實,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請求裁定認可前開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前開判決書、證明書等件為證,而上開判決內容經核並無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揆諸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抗告費用。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