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小字第46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張義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有權利能力者
,有當事人能力;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法第六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
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張義源業已於中
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稽。則原告仍以之為被告提起本訴,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