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18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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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1875號
反 訴原告
即 被 告  王雅麗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王達 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反訴原告於民
國108年4月3日提出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
萬579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
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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