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1875號
反 訴原告
即 被 告 王雅麗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王達 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反訴原告於民
國108年4月3日提出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
萬579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
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