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甲○○字第六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第一行,倒數第七字及第八字關於「肆拾」之記載係為贅載
,應予更正。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贅載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法 官 黃莉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彭添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