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簡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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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一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四一九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時之白自⑵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莊敬派出
所巡官兼所長鄭榮崑之報告書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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