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0年度宜簡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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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宜簡字第八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楨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李茂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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