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0年度宜簡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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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宜簡字第八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楨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李茂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