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一九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
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拘役 伍拾玖 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 郭玲歧 在偵訊時之自白⑵告訴人台新銀行代理人於偵訊
時之指訴⑶汽車貸款申請書、本票、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
請書,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
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